調查局實在很賣力,當蔡政府正因為制訂《保防法》與《反滲透法》而被叮得滿頭包之際,它一週之內就捉了兩個共諜給你看。果然,匪諜就在你我身邊,用更高規格的《保防法》或《反滲透法》來捉更多的匪諜,誰曰不宜?但換個角度看,就算不修法,現有的法令也捉得到共諜啊,還要弄個更嚴苛的新法,到底所為何來?
台灣的保密防諜法制延續自國府時代,繼而在扁馬兩任總統發揚光大,實在不可謂不嚴密,舉其犖犖大者諸如:
規範一般平民的……《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5條:規定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9到第111條外患罪:洩漏交付國防秘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國防秘密交付於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甚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搜集國防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範現役軍人的……《陸海空軍刑法》第17到22條「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最高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即因此條文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
擴及退役軍人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33、34及48條:由於法院法院近年來審理共諜案時,多依《國安法》判刑,無法剝奪其領退俸的權利,去年立法院去年底修正,增訂觸犯《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宣告緩刑者,及遭褫奪公權終身或不具我國國籍者,退休俸全數泡湯。
保護國家機密的特別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文: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範情報工作人員及針對間諜行為的特別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第6條、第22條、第30條、第31條:對於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院黨團趁著一週兩件共諜案,主張拉高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刑度對齊《刑法》第109條外患罪,其實是是對現行法制的誤解。早在兩年前的羅奇正共諜案,因同案雙面諜羅斌不具軍人身分,僅判刑三年半,軍民刑度差異過大,造成社會一片譁然。當時立法院即已經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及31條,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之刑度,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非情報核心的國家或軍事機密,以及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之間諜行為,也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只要真能證明這個人是共諜,若此人有現役軍人身份,即可依《陸海空軍刑法》,最高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便此人非現役軍人,也可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重懲,其刑度並不低於現行《刑法》外患罪。民進黨立委現在還要修《國家安全法》,除了轉移焦點,攬權卸責之外,到底所為何來?
從調查局的一週兩共諜,到民進黨立委趁勢丟出修正《國家安全法》、制訂《保防法》及《反滲透法》測試風向,很難讓外界相信這一切純屬巧合。在維護新聞與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外界一直對於未拿出條文的新版《保防法》或《反滲透法》持保留看法,但民進黨政府與立委這種毫無體系、率由舊章,「一切交給老大哥」的立法態度,其實已可略知未來保防新法的梗概。
三十年前,為了抗議國民黨政府以制定國安三法作為解嚴條件,民進黨延續鄭南榕所發起的五一九綠色行動主張,要求當局「100%解嚴、100%回歸憲法」。撫今追昔,現在的民進黨政府怎對得起三十年前那浴血反對國安三法立法的老黨外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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