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臥底蔡和英丁不要看

筆者曰:幹林周罵造孽全家死的臥底蔡支持者英丁會曰:小英絶非泛紅藍臥底,她一定會恢復徵兵,會放扁打馬的,請大家有點耐心嘛^^


作者: 詹晉鑒 (律師、台北市文山區萬興里里長)
政治人物的貪污案件,眾所矚目,更由於政治人物有民意基礎,受到民間最高關注的檢驗,稍有不合理之處,即可能造成民間對司法的不信任。最近的高志鵬案就是一例。
高志鵬案從一開始檢察官以收賄罪提起公訴,後來公訴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實務俗稱615圖利罪)論罪。其後法院判決便在「無罪」、「賄賂罪」以及「615圖利罪」三者間擺盪。
為何同一案件事實,遇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竟出現三種評價不同的判決?這樣的司法要如何令人信服?
依照原先實務運作,公務員賄賂罪採取「法定職權說」,因此若是公務員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自身法定職權無關者,無法論以公務員賄賂罪時,便退而求其次論以圖利罪。
姑且不論將圖利罪視為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是否正確,當公務員賄賂罪因扁案放寬對「公務員職務範圍」的認定,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時,賄賂罪處罰範圍被擴張,連帶影響「615圖利罪」的成立。
實質影響力說給司法帶來無比的彈性。因為圖利罪本身雖然可以被歸類為公務員概括濫權之規定,但從條文上難以針對「圖利行為」具體類型化,除非將瀆職罪等保護法益的解釋,與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相連結,否則圖利罪將如影隨形跟著公務員,反而成為國家行政的絆腳石。
因此,實質影響力說先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不當擴賄賂罪的處罰範圍,連帶影響被認為是其補充規定的圖利罪。講得更白話一點,只要有私人款項入到公務員帳戶,說不定就可能跨越偵查門檻,檢調可以發動偵查。請問誰可以接受這樣的結果?
回想2016年蔡總統上台就職演說時,大聲疾呼「司法改革」的口號,獲得全場最大掌聲。但經過一連串司改國是會議後,民間卻依然感受「雷聲大雨點小」。尤其九合一大敗後,纏訟十年許的「高志鵬案」,竟無預警式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相較於「林益世案」的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司法肅殺之氣,令人不寒而慄。
未免將來憾事不斷發生,緩解外界對於司法辦綠不辦藍的形象,司法改革應從貪污治罪條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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