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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警踹頭涉傷害罪 嗆「呷慶記」涉恐嚇
警應如何正確執法
〔記者溫于德、王定傳/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警分局國光派出所員警
處理無照少年駕車拒檢案,執法過程引發爭議!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律師林俊峰認為,警員猛踹少年頭部的行為,屬於利用權力機會傷害少
年,已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且得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規定,加重2分之1刑期。
而在場員警疑似失控,對住戶大吼:「叫你呷慶記(台語吃子彈)!」
律師陳振瑋表示,若員警真的這麼說,就有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林俊峰解釋,假使警員未在少年車內發現違禁物品,代表少年非現行犯
,警員不得逕自逮捕,除非有證據認定少年觸犯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罪,如飛車追逐、拒絕接受盤查且加速逃逸等危險駕駛行為,始可
依法逮捕。
而逮捕少年時,警員應告知「涉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並
「得選任辯護人」,但從影片看來,警方強制少年下車,第一步做的
並非查驗身分證,而是要少年趴在地上,並大聲喝斥,顯屬不必要行為。
至於員警是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林俊峰分析,該法第8
條、第19條均規定,警員若判斷駕駛人有異狀得攔停,且若駕駛人
拒絕臨檢又飆車,得依法合理壓制;從影片看來,警員壓制少年並未
觸法,但警員後來用腳踹頭,最嚴重恐導致少年斷頭,實屬不當。
律師廖芳萱認為,員警執行職務應合乎比例,除非少年持有凶器並企
圖攻擊員警,員警得依刑法妨害公務罪或侮辱公署罪,將少年移送
法辦,否則無必要出腳踹頭;況且,員警人數足以壓制少年,加上
少年只是單純罵員警,並未動手攻擊,員警根本無須武力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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