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幾天攻佔各大媒體版面的台南鐵路東移案,有人同情迫遷戶,也有人覺得就是錢談不攏才會有爭議。以下簡單梳理脈絡,並討論案件中的徵收、徵用等法律爭議。
台南鐵路東移案,真的有懂移嗎?
事情是這樣的,這幾天突然攻佔各大媒體版面的台南鐵路東移案,有人同情迫遷戶,也有人覺得就是錢談不攏才會有爭議。
但大部分的人應該都不太清楚發生什麼事,我們先簡單梳理一下脈絡,然後法律歸法律一下。
因為台南市中心越來越熱鬧,所以台南火車站附近的交通變得越來越壅塞,因此政府開始有了「阿不然把佔空間的鐵軌+平交道等等塞到地下好了」的念頭。
這個念頭的落實,原本坊間知道的一直都是要把原本的台南火車站拆掉然後開始挖地下,施工的期間就借用東邊的地,興建臨時軌擋一下。當時的住戶大部分也都覺得讚讚讚。
但後來,台南市政府公布出來的都市計畫卻不是這樣。他們決定把臨時軌的區域變成永久軌,而原本的地不能永久成為軌道,是因為有古蹟保留(台南火車站)的部分跟公園道的設計,功能包括綠化、滯洪等等,並且主張這樣其實影響的戶數更少。
這樣移,有問題嗎?
徵用 vs. 徵收
有。前面說的臨時軌,他就是一種臨時性的公共建設工程。因此,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這是「徵用」。
白話說,政府只是臨時有需要,所以強制的拿走你的土地,但政府解決他的需要而不再需要你的土地之後,還是會還給你。但是不是白白讓政府拿,政府占用的這段期間是需要給人民補償費的,大致就是租金的概念。
但依照最後核定的都市計畫,臨時變成永久,政府要永久的拿,也就是政府要取得所有權。這時候人民不再只是借給政府土地,而是「徵收」,被徵收的人是為國家公共利益犧牲,我們稱呼它為「特別犧牲」。這時候政府要支出的補償費,相對於前者就多很多很多了。
政府徵收取得的土地,是一種「原始取得」,也就是不管前面的人對這塊土地有什麼權利,一律消失,這塊土地在政府拿到之後會變成一塊乾乾淨淨的土地,不用擔心有人來亂。
徵收對於人民的財產權限制這麼大,實務跟學說向來都認為必須要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一定要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代替的時候才可以做,在現行法制下如果有其他手段可以用,比如協議價購、土地徵用、聯合開發 等等,就不能走到徵收。
這個案子,徵收有符合最後手段嗎?其實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就提出「徵用」的手段想跟政府談談,並且許多工程師也都指出,其實不一定要走到徵收也可以有一樣的效果。這就是反對的居民前去抗爭的很大原因。
再來,自救會也質疑那個公園道是不是真的有需要,因為以綠化來講,台南火車站後站是成大,成大已經很綠了,如果是綠化不夠需要那也還有討論空間,但既然成大就夠綠了,似乎沒有必要。
都市計畫中無話可說的人民
當通過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受到都市計畫影響的人,就算是被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也可以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其實我們前端的行政程序還是相當不足。
都市計畫法規定地方政府擬定完都市計畫後,要舉辦公開展覽會。這個展覽會,在法律上效力真的「非・常・弱」。人民可以表示意見,表示完地方政府會再「參考」看看,然後把參考的結果一起送上去內政部核定。
房子對人民影響這麼大,但我們的人民卻一直到都市計畫都擬定出來後才能表示意見,而不是在「計畫」都市計畫的階段就能提出來,讓擬定的人納入真正住在那邊居民的需求,是不是有一些弔詭?畢竟真正在住的是居民,而不是規劃者呀!
這不會是最後一個這樣的案子,這邊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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